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并指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谋划。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和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2.坚持分类处理。结合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3.坚持规范操作。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
面向企业内部、以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为主的培训中心、党校等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探索多种方式,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重组改制。
3.移交地方统筹管理。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4.有序实现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拟关闭撤销的教育机构要继续完成好现有在校学生的教学任务,落实学籍档案接收单位,再办理注销手续。学前教育机构确需撤销的,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充分考虑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和入园需求,协调解决好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问题。
(二)关于医疗机构深化改革。
1.鼓励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
2.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3.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举办和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落实国有企业办医责任,在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参与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推动建立运行新机制。在医保、服务监管等方面加强与地方管理的衔接。
4.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规范交易行为,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交易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组改制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举办,确需参与举办的不再承担主要举办责任。
三、政策保障
(一)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国有企业要根据经费来源、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式。继续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办学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现有公共财政经费继续按原有渠道落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可继续保留并负责落实办学经费,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政策。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探索企业支持教育发展的多种方式,企业可通过 “订单班”、定向委培、学徒制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职业教育。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属地原则,省市县政府要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行属地化行业监管,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职称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政策。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明确功能定位,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照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财税、用地、投融资等支持政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完善房产、土地及相关医疗资质证照,并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格规范移交程序。
对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移交时涉及的事业编制和公共财政经费基数一并划转;涉及的资产,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或国有企业之间可实行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条件的,可执行该文件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政策。移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规范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各自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所有者权益。以资产转让方式实施改革的,要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做好人员分流安置。
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四)完善管理制度。
保留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要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完善所办教育机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建立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办医院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社会、机构和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制定章程,明晰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健全监督、决策和制衡机制,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公益性,提高服务积极性。完善医院考核制度,非营利性医院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重点考核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等指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发展与主业相符的健康产业,依托先进医疗技术提供前沿医疗服务,深入专科医疗细分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提供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养老、健康医疗旅游服务,扩大服务有效供给。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教育、医疗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中央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主办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支持,切实做好所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社会面引导、形成合理改革预期,加强舆情研判,及时有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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